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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诉讼:拆迁或恶意转移财产居多,谋不正当利益高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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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数:3243

   一般人打官司就是为了把事情辨个是非黑白,但有些人到法院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想利用司法判决浑水摸鱼——这种案件就是不诚信诉讼。5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调研,发现不诚信诉讼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拆迁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

  法官介绍,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滥用诉权,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或逃避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而在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不诚信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构地址、伪造证据……不诚信诉讼花样多

  法院总结,在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

  审判阶段,主要有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

  执行阶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而且,在市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

  具体而言,大标的额不诚信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的大标的额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另一类为当事人虚构高标的额案件。如原被告为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涉拆迁不诚信诉讼多

  此外,就是不诚信诉讼在某一时间段内围绕某一特定区域或某一当事人集中发生。如涉区域性拆迁案件中,大量拆迁区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等诉讼,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家庭成员间没有实质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多得拆迁补偿款。又如某一当事人债务状况恶化时,法院通常会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

  法院应对:通过关键节点审查识别案件风险

  之所以出现大量虚假诉讼,首先因为当事人“道德失范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一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就是代理人滥用诉讼制度,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拖延诉讼和执行,甚至出现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捏造虚假诉讼案件。

  对此,市二中院也制定相应措施,其中,诚信引导和信息共享是市二中院应对不诚信诉讼的两项主要措施。

  诚信引导是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诚信风险对当事人进行提示,列明相应法律后果。要求起诉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部分案件以接待笔录的形式将当事人陈述予以书面记录,防止当事人在立案和审判中作出矛盾陈述。

  信息共享是立案人员在立案阶段发现不诚信诉讼问题后,第一时间向涉案庭室通报进行提示。对于在其他法院存在相关诉讼以及在不同法院重复诉讼类案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另外,法院会通过关键节点审查识别案件风险。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在立案环节会着重从三个关键节点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手续的真实性,防止假冒他人进行虚假诉讼;询问和释明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避免部分当事人故意混淆法律关系,以规避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关注主管和管辖证据的真实性,防范当事人伪造证明案件连接点证据、隐瞒仲裁条款等的情形。

  不诚信诉讼,将留诚信污点

  防止不诚信诉讼,需要法院、当事人和代理人各方的共同努力。

  对此,市二中院提建议,当事人莫存侥幸心理。打击虚假诉讼,是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重视的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可能构成的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伴随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不诚信诉讼除可能造成金钱损失和自由丧失外,还可能会在诚信记录上永远留下污点,影响日后正常生活。为自己和家人考虑,切莫对不诚信诉讼手段抱有侥幸期待。

  法院建议:勿轻信他人承诺

  另外,当事人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如遇见有人称“我可以帮你赢”“我在法院有人”等类似情况,切莫轻信,以免上当受骗。此外,如果“代理人”有造假意愿,并称可以通过造假胜诉案件时,一定要明白诉讼中假证据、假陈述很难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同时,法院建议当事人依法及时寻求合法救济途径,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发现对方有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情形时,及时向法院反馈,便于法院更为全面的掌握案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某等恶意串通签订协议转移破产财产案

  2017年某日,法院收到赵某诉北京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五人的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解除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并返还赵某的投资款约1亿元。

  立案阶段赵某即提出双方有调解意愿,希望诉前调解。应原告请求,法院将案件导入相应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五被告均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并称该代理人为五被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调解结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承诺还款。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职权进行了审查,发现五被告的所谓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且被告之一的北京某公司已在其他法院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经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管理人称该公司账目多有问题,存在多笔虚假债权,管理状况恶劣。经反复询问,赵某表示如不能出具调解书,其放弃诉讼途径。

  据此,二中院依法对其案件不予出具调解书。

  案例二:张某伪造、编造银行结算凭证及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被罚款案

  2017年某日,法院接到骆某与张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件。该案中,骆某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张某为虚构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所得的事实,伪造了银行结算凭证及交易流水明细,并请李某出庭作证,以达到占用房屋的非法目的。

  二审庭审阶段,应骆某申请,法院向相关银行调取了张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查询了涉案汇款业务凭证,发现交易明细中不存在当事人所提交的汇款业务,另有张某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当天向李某转账25万元的转账记录。经法庭询问,证人李某改口称其对案件事实记不清楚了,对于25万元的转账,李某解释为系为其母治病而向张某借款。

  最终市二中院就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证人李某予以训诫并在生效判决书中予以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证人苗某虚假陈述案件关键事实被罚款案

  2018年,市二中院在审理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证人苗某在一、二审庭审阶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一审中的陈诉系虚假陈述。

  证人证言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苗某作伪证的行为属于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形。苗某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并给其他诉讼参加人造成诉累。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苗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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